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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6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金淑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金淑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215号原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华谊名苑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寇学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超,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金淑芳,女,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贺耀英,系甘肃雪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淑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掖市凯隆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