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7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广生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生,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7民初2030号原告:张广生,男,1962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地址:唐山市乐亭县城新光社区茂北街健康家园231-203。负责人:范雅辉。原告张广生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乐亭营销服务部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张广生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按时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立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小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