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孔春、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春,孔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5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春,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晖(被告孔春儿子),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孔军,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宪云(被告孔军姐姐),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孔春、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