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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孔春、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孔春,孔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2757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董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娇,辽宁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春,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晖(被告孔春儿子),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孔军,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宪云(被告孔军姐姐),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孔春、孔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杨诚诚审判员  王梦意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