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执1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与华国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国辉,张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1974号申请执行人医械好融通信用管理(湖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国辉。被执行人张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5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华药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华国辉、张群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568947元(未计算从2015年5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0.91%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郭建军审判员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