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甄桢与苏州爱雯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甄桢,苏州爱雯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盱眙周小帅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28号原告:王甄桢,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苏州爱雯水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维华路2号和泰都市生活广场1幢919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盱眙周小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山水大厦13楼。法定代表人:周青。原告王甄桢与被告苏州爱雯水产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盱眙周小帅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王甄桢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甄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元,由王甄桢负担。代理审判员 蓝仙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哲敏?PAGE*MERGEFORMAT?2??PAGE*MERGEFORMAT?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