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纳进飞与肖卫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纳进飞,肖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23号申请人:纳进飞,男,回族,1978年生,住开远市。被执行人:肖卫忠,男,1971年生,汉族,现租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纳进飞与肖卫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款194778.8元。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肖卫忠从2019年3月起,于每月25日前偿还1000元的赔偿款给申请人直至还清本案的全部赔偿款。二、执行费2822元由被执行人肖卫忠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亮审判员 段琳审判员 马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