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青云、杨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青云,杨采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5民初1201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青云,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杨采莲,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朱青云妻子。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青云、杨采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29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兴健审 判 员 谢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