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平度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孙世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度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孙世杰,臧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215号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南村镇郭庄三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石修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世杰,男,197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臧水静,女,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新鑫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世杰、臧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2347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59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 修 军审判员 徐建��审判员 于 端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伟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