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8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邱俊萍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义乌市邱俊萍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8296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银,上海允贤谦达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邱俊萍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南区**幢*单元***室。经营者:邱俊萍,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马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邱俊萍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无代书记员 沈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