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程洪花、魏明辉等与何懿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洪花,魏明辉,魏明君,魏明星,符六英,何懿,邓海辉,朱爱民,邓海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2民初537号之二原告:程洪花,女,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魏明辉,男,199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魏明君,男,1998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魏明星,男,200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符六英,女,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铅,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喜铅,系江西新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何懿,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邓海辉,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朱爱民,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被告:邓海娇,女,197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洪花、魏明辉、魏明君、魏明星、符六英诉被告何懿、邓海辉、朱爱民、邓海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何懿、邓海辉、朱爱民、邓海娇在银行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原告程洪花以其与魏建广(已死亡)共有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莱卡小镇)北32栋1单元1001室住宅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洪花、魏明辉、魏明君、魏明星、符六英的申请及原告程洪花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程洪花、魏建广名下的位于新建县长堎镇明矾路260号(家景莱卡小镇)北32栋1单元1001室住宅一套(新房权证新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汐湘人民陪审员 程 文人民陪审员 滕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小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