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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4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曾伟聪与林广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聪,林广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4300号申请执行人曾伟聪,男,汉族,1976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瑶滔,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林广烈,男,汉族,1977年4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曾伟聪与林广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0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林广烈偿还曾伟聪借款本金66600元及支付该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林广烈支付曾伟聪律师费10000元。曾伟聪以林广烈没有履行判决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95074.46元,执行费132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4627.8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退给申请人,除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除了上述财产之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43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决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富长审判员  麦瑞林审判员  潘文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叶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