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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201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秀琴与被执行人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琴,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201执422号申请执行人:郭秀琴,女,汉族,1973年7月生,个体,住哈密市火箭农场。被执行人:吴军,男,汉族,1972年6月生,住哈密市天山北路。申请执行人郭秀琴与被执行人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新2201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人下落及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尼瓦 · 司坎旦审判员 阿不来孜·托乎提审判员 阿不都  卡德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阿不都拉·司马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