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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执9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谢某某、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某某,徐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3执9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某某,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执行人徐某某,女,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关于本院受理的章某某申请执行徐某某、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3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有抵押,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渝0113执9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审 判 员  王玉叶代理审判员  秦晓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欣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