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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飞、刘炜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刘炜林,林伟,王春霞,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执保218号申请人:李飞,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刘炜林,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林伟,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申请人:王春霞,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李宏,女,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李飞与被申请人刘炜林、林伟、王春霞、李宏合同纠纷一案,李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刘炜林、林伟、王春霞、李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炜林、林伟、王春霞、李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易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