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芮青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青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芮青云(曾用名芮清云),男,1986年3月31日出生于江苏省高淳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县,住江苏省。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芮青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秀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芮青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至3月22日,被告人芮青云以营利为目的,在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中浩国际广场御龙半岛水会及镇江市丹徒区魏玛花园58栋401室等场所,通过自己建立的“dp联盟(欢乐MTT)”微信群招揽赌客,使用平板电脑及手机上运行的“圈圈扑克”APP多次组织他人赌博,由芮青云根据筹码进行结算,并收取每局每人10元的报酬,获利人民币5140元,总计赌资人民币186096元。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芮青云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5140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芮青云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芮青云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芮青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告人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截屏等书证,证人张某、王某、赵某等人的证言,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交易明细等电子证据,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对被告人芮青云住处的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芮青云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芮青云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芮青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芮青云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及供犯罪所使用的手机、平板电脑依法应予没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芮青云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芮青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140元,扣押在公安机关的ipad平板电脑一台、iphone6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嘉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