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与张凤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张凤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62号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穆斯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7ND346T。被告张凤义,男,,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