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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8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与张凤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张凤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62号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大厂回族自治县夏垫镇穆斯林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海涛,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8MA07ND346T。被告张凤义,男,,籍贯: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凤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海钢结构工程(廊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红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洪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