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谢桂香与凌平标、周三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桂香,凌平标,周三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019号原告:谢桂香,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委托代理人:段广东,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平标,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周三秀,女,1954年5月15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谢桂香诉被告凌平标、周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谢桂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桂香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桂香撤诉。本案诉讼费1057元,减半收取528.5元,由原告谢桂香负担。审 判 员 王呈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