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8601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荆国岩与金华敏科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国岩,金华敏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589号原告:荆国岩,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金华敏科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荆国岩与被告金华敏科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荆国岩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荆国岩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忻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邱晨?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