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枝、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枝,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818号原告:XX枝。被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青年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原告XX枝与被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XX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枝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XX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XX枝负担。审判员 宋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