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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XX枝、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枝,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818号原告:XX枝。被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平市青年西街。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原告XX枝与被告山西万合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XX枝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枝以已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XX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XX枝负担。审判员  宋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