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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敬长喜与被告郭永明、榆林市佳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长喜,郭永明,榆林市佳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539号原告:敬长喜。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华峰。被告:郭永明。被告:榆林市佳日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悟勋,陕西鸿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永利。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科。原告敬长喜与被告郭永明、榆林市佳日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敬长喜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长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长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敬长喜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马存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