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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孙衍顺、司书丞借款合同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衍顺,司书丞,司培培,司志博,邵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衍顺,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司书丞,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司培培,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司志博,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邵玉珍���女,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孙衍顺与被执行人司书丞、司培培、司志博、邵玉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2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字第40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何双全审判员 孙即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