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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3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杜军与李永录、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李永录,王慧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2523民初502号原告:杜军,男,1971年8月25日生,现住贵德县。被告:李永录,男,1973年12月7日生,现住贵德县。被告:王慧敏,女,1978年8月7日生,现住贵德县。原告杜军与被告李永录、王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军,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借期至2017年1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该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口头辩称,借款属实,但目前经济困难,希望原告宽限时日,让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准备资金。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向其借款4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0日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向原告借款40000元,书面约定借期为2个月。借款到期后至今被告李永录、王慧敏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向原告借款,双方成立借款合同,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该借贷合法有效,理应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永录、王慧敏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被告李永录、王慧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杜军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李永录、王慧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智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银娥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