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2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朱玉霞与朱红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霞,朱红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2574号原告朱玉霞,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被告朱红旗,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朱玉霞与被告朱红旗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红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红旗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8月,被告以为子女办婚事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当时未向我出具借款条,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6月22日出具借条,并约定2016年元月1日还清,但至今未还款。被告朱红旗未答辩。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红旗于2015年6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欠条,欠朱玉霞现金两万元到2016年元月1日还清。朱红旗,2015年6月22日);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本院认为,债务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应当按约定偿还到期债务;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债务应对此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6000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对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理。综上所述,被告朱红旗应归还原告朱玉霞债务200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红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玉霞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朱红旗承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永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