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国良、梁泽蓉、周玲与泸州市汇融信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良,梁泽蓉,周玲,泸州市汇融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民初2018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国良,男,汉族,1964年10月17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梁泽蓉,女,汉族,1965年4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周玲,女,汉族,1990年1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泸州市汇融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09408637M。法定代表人:余清海。原告陈国良、梁泽蓉、周玲与被告泸州市汇融信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良、梁泽蓉、周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867元,本院减收为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全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宗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