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林涛与被执行人尹红梅、吴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涛,尹红梅,吴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3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林涛,男。被执行人尹红梅,女。被执行人吴晓霞,女。申请执行人杨林涛与被执行人尹红梅、吴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2016)晋0802民初5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林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林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民杰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 雪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