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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与被执行人莫日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兰,莫日根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莫日根其其格,女,1979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与被执行人莫日根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刘春兰以被执行人莫日根其其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清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明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