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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更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XX平合同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968号罪犯XX平,女,1961年2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涪法刑初字第003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平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2.5万元,共同退赔赃款61万元,个人退赔赃款40万元。被告人XX平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0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0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9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XX平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XX平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XX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梅审判员 贾秀春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玮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