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月纬路70号。被执行人: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东岗路361号26幢5-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复兴昌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中,天津市天锻压力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设备款,现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自行协商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 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