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沈梦龙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梦龙,深圳诺德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208号申请执行人:沈梦龙,女,198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被执行人:深圳诺德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52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寿保庄鸿坤金融谷1号楼201-32。法定代表人:董冬生,董事长。沈梦龙与深圳诺德兰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诺德兰北京分公司)劳动仲裁一案,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27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沈梦龙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诺德兰北京分公司给付剩余工资4386.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诺德兰北京分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诺德兰北京分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诺德兰北京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沈梦龙申请执行标的4386.45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简诺德兰北京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兴劳人仲字(2016)第4270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