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裕华区隆鑫门窗加工厂与刘建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裕华区隆鑫门窗加工厂,刘建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828号原告裕华区隆鑫门窗加工厂,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路西。经营者张高见。被告刘建敏,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裕华区隆鑫门窗加工厂与被告刘建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琳?上述裁定为口头裁定,就不再制作书面文书,原告听清了吗。原:听清了。?核实笔录如无误请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