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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1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雪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雪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1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雪莲,女,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源钢铁厂职工,户籍地江西省上栗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被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雪莲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明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雪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0日下午15时左右,被告人彭雪莲在萍乡市湘东区峡山口新街惠联超市购买皮具时,发现皮具店货架上有一部OPPOR7手机(经查实手机系店主张某所有),趁无人注意,将该手机盗走。经湘东区价格认证中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2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雪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文某的证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湘东区公安局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萍乡市价格认证中心湘价认涉字【2017】23号价格认证结论书,惠联超市1楼事发地监控录像,抓获经过,人口信心全项查询及被告人彭雪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雪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彭雪莲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彭雪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雪莲已返还被害人财物,可酌定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雪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姚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