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4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少林与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林,王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4468号原告:李少林,男,195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被告:王振,男,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李少林诉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少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振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林撤回对被告王振的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少林负担。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 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