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3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3918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霍登海,山西鑫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某,女,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扬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昭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