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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21民初6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小文、郝丽蓉等与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文,郝丽蓉,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608号之一原告:周小文,男,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原告:郝丽蓉,女,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荣,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小文、郝丽蓉与被告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周小文、郝丽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周小文、郝丽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小文、郝丽蓉撤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周小文、郝丽蓉负担。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一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