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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1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永存与被陈鸿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存,陈鸿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1执149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存,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深井镇。被执行人:陈鸿堂,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斗山镇。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台山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借款本金123220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止的利息28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75864.2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2%、以47355.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分别计付)给申请执行人陈XX,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7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的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方展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