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杨文奇与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奇,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县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民初778号原告:杨文奇,男,汉族,1982年3月3日出生,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载永,云南任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恒,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世勇,男,系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县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吕世勇,男。原告杨文奇与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县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程序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文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载永,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泉、吕世勇(兼为第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杨文奇口头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县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文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残疾赔偿金36080元、护理费90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43258.5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鉴定费1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28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受雇于被告公司,在云县正觉庵水库工地从事高空安装作业。2016年11月6日,作业过程中,原告因事故受伤,随即由工友送医院治疗住院39天。出院后,原告经鉴定为伤残九级,护理、误工、营养三期和后续治疗费均作了鉴定。原告具有相应的作业资质,是在受雇作业中受伤,所受到的伤害结果应当由雇主(被告)承担责任。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上岗前培训、考试,每天都召开班前会,交代相关的作业规范和注意事项。原告受伤是没有按照规范操作,主观大意,违章施工,其应当自行承担80%的责任。2、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经支出医疗费等63494.5元。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无意见;原告住院期间,由被告安排人员护理和负责伙食,不应当存在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只应当按照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天支持158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只认可1000元。原告杨文奇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诊断证明书、出院证共6份,欲证明原告受伤后先后到云县敬康医院、云县人民医院、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2、事故受伤证明,欲证明原告受伤经过。3、司法鉴定意见书,欲证明原告伤残和三期评定情况。4、资质证书4份,欲证明原告具备相关资质,其误工费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计算。5、户口簿,欲证明原告两个子女的身份信息及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6、鉴定费收据,欲证明原告进行司法鉴定的支出。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质证意见为:对1、3、4、5、6组证据无意见;不认可2组证据,事实是原告操作不当,没有按规范使用安全带,踩到没有焊接的槽杠摔下来。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现场勘查记录、考试试卷、安��技术交底会议记录、班前会议记录、工作指导书,欲证明被告对原告进行过安全培训、考试和特别提示,原告没有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所以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住院费用收据、费用清单,欲证明被告支出原告治疗费用63494.5元的事实。原告杨文奇质证意见为:认可被告出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被告已经支出63494.5元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原告因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文奇受雇于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在云县正觉庵水库工地从事高空安装作业。2016年11月6日,作业过程中,原告踩到尚未焊接的槽杠而向下坠落,因没有正确使用安全带,摔落到地面受伤。事发后,被告公司工地负责人及其他员工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原告先后在云县敬康医院、云县人民医��、云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39天,住院期间,被告公司安排人员对原告进行护理并负责伙食开销,支付了医疗等费用63494.5元。经云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杨文奇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约需15000元,杨文奇因此支出鉴定费1900元。另查明,原告杨文奇与妻子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女儿杨进合生于2005年8月2日,儿子杨进洲生于2007年6月4日。杨文奇本人持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相关资质证书。综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对本案双方所争议的责任划分负担和应当支持的费用作如下评析: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解释条款规定了雇主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即除非雇主有证据证明雇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杨文奇在高空作业中,踩到尚未焊接过的槽杠而向下坠落,因安全带使用不当,致使自己跌落地面受伤,本院认为其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只是一般过失。尽管被告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对原告尽到了安全培训、考试和告知注意事项等的义务,但并不能因此排除或者减轻赔偿义务。庭审中原告杨文奇表示自愿承担15%的责任,系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抗辩的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问题,原告认可住院期间是被告安排人员护理和负责伙食开销,自愿放弃住院生活补助费的主张,也同意在护理期内扣除住院期间的39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误工费,原告杨文奇具有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相关资质,应当按照2017年云南省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即每天误工费确定为86517元÷365天=约237元。本院确定本案原告杨文奇的损失为:1、伤残赔偿金36080元。2、护理费(90天-39天)×100元=5100元。3、营养费4500元。4、误工费180天×237=42660元。5、后续治疗费15000元。6、鉴定费1900元。7、被扶养人生活费10283元。8、精神抚慰酌定支持2000元。9、医疗费63494.5元。上述损失共计181017.5元,由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承担85%的责任,即153864.8元,扣除先前支付的63494.5元,还应当赔偿原告90370.3元。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杨文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的赔偿数额以本院确定的为准。原告杨文奇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云县正觉庵水电站对侧间隔安装工程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文奇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9037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1439元,由原告杨文奇负担439元,被告临沧源鑫电力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首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