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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3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上蔡县万象中学、赵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蔡县万象中学,赵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3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万象中学,住所地上蔡县城五龙源路北段。负责人:方东方,该中学临时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瑞华,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因与被上诉人赵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上蔡县万象中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贾保山代理审判员  袁玉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亚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