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俊琪与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琪,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539号原告:张俊琪,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村民。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利津县津一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凤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安,该公司员工。原告张俊琪与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张俊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俊琪撤回对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俊琪撤回对山东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张俊琪负担。审判员 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