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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9036、90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熊建军与母新容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军,母新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9036、90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建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颜凯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母新容,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7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2月26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依法受理,以(2017)粤0307执9040号立案执行。另,本院以(2017)粤0307执9036号立案执行案件受理费18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报告表,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450元。后经督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6720.63元。该款项在扣缴执行费2450元后,余款184270.63元【含不当得利款项170000元,自2016年2月26日至2017年7月18日利息12420.63元、受理费1850元(申请执行人请求从执行款迳付)】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表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并申请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院认为,经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2450元已予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书记员  张鹏飞书记员  张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