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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唐小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3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小军,男,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1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小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黄成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唐小军饮酒后持E类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渝XX**小型汽车,搭载李某1、温某沿重庆市开州区渝巫路从铁桥镇往临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重庆市开州区渝巫路266KM+6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唐小军如实供迷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唐小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小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唐小军的供述和辩解;乙醇检验鉴定报告;指认照片、抽血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唐小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小军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小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小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个月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成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翠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