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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与胡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胡忠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384号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法定代表人:董经印,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那钦,内蒙古科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义,男,1961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忠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朱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许振安人民陪审员  姜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俊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