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薛永洋、葛红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薛永洋,葛红英,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0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住所地:济源市沁园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杨金强,该分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冬红,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永洋,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葛红英,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大道东段899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与被告薛永洋、葛红英、济源升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6元,减半收取计680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分行负担。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豆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