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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5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变压器分公司与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变压器分公司,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880号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变压器分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北三里街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0796954309。负责人:王向东,经理。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邹韩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167197677J。法定代表人:赵成修,经理。担保人: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乐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孤山街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074AX2。负责人:陈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变压器分公司诉被告邹平县巨能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827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乐县供电公司自愿以昌乐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昌乐县供电公司名下昌乐县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8277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