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3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卿宏秋与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卿宏秋,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3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卿宏秋。被执行人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放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德高,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蓬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卿宏秋申请执行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大多已卖出,并未办理过户手续,现需进行资产清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02)蓬民初字第96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继续向申请人卿宏秋支付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三、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资产清算完毕,再恢复对本案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