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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5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与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徐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2131号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张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征,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威,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芳,女,汉族,住济南市济阳县。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芳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0元,减半收取计4160元,由原告济南禧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