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审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昌府区沙镇联合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昌府区沙镇联合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15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聊城市向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国良,男,局长。委托代理人黄磊,该局干部。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联合校,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负责人宋昌伟,男,校长。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我院于2017年8月8日予以立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联合校拖欠2004年1月至9月医疗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如下行政处理:限被执行人自接到法律文书15日内补缴所拖欠的医疗保险费共计33198.18元,另加收滞纳金211798.18元。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作出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时,被执行人东昌府区沙镇联合校拖欠2004年1月9月医疗保险费共计33198.93元。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前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被执行人在2004年1月至9月间未为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违背了上述规定。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在限期内缴纳所欠的医疗保险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非标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申请人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处理决定书,在被执行人既不复议、诉讼,也未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在经过催告程序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处理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理决定书设定的医疗保险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东昌人社监理字[2016]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于淑青审判员 雷素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高梦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