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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潘玲鸽、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潘玲鸽,翟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25号原告:李红利,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潘玲鸽,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翟建军,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红利与被告潘玲鸽、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红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红利负担。审判员  魏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