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红利与潘玲鸽、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利,潘玲鸽,翟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425号原告:李红利,女,汉族,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潘玲鸽,女,汉族,1980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翟建军,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李红利与被告潘玲鸽、翟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李红利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红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李红利负担。审判员 魏亚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艺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