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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刑初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马桂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02刑初63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桂桃,女,1973年02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以菏牡检公刑诉[2017]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桂桃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桂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桂桃于2017年5月30日12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双河路菏泽中山医院厕所里,将被害人尚某的两部“VIVO”手机偷走。经鉴定,该两部手机总价值2750元。案发后,上述两部涉案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孙豪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证明、户籍证明及东城派出所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吴某证言,被害人尚某陈述,菏泽市牡丹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桂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桂桃积极缴纳罚金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桂桃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