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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徐xx诉被告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353号申请人:徐xx,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隰县黄土镇古县村村民,住本村x号。被申请人: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郭xx职务:主任原告徐xx诉被告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xx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现金1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徐xx以其位于隰县黄土镇xx村平房三间及15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隰县黄土镇xx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的100000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徐xx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爱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