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1329郭善全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善全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善全,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梁山县。2017年5月25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善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善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5月21日晚,被告人郭善全醉酒后驾驶鲁H×××××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山市淀山湖镇韵湖国际小区门前路段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郭善全���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被告人郭善全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善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报告,证人韩某1、韩某2、刘某、朱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资格查询、机动车行驶证、摩托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善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郭善全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善全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善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